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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百万守护2019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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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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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 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 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1.3计算,本公司接受的本 合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载明于 保险单上。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 (通过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本合同犹豫期为十五日)。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 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 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 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 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 有效。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 初次确诊,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 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 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 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第二次极早期 恶性肿瘤或恶 性病变轻症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 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轻 症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 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 45%给付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 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 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第三次极早期 恶性肿瘤或恶 性病变轻症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 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第 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第三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内被专科医生第三次确诊,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第三次极早期恶性肿 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及第二次 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 同一器官。 第二次不典型 心肌梗塞/微创 冠状动脉搭桥 手术/微创冠状 动脉介入手术 轻症疾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 疾病中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微创冠状动脉介 入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经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 脉搭桥手术”或“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可与初次确诊疾 病不同)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 45%给付第二次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 手术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出现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 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三种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疾病的症 状体征或所患的前述三种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疾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再 次确诊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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