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附加都会卫士(2019)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立本附加合同。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第二条 附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2.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2.2 如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2.3 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三条 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年满 18 周岁至 55 周岁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 (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 65 周岁。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4.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若该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第五条 保险期间 5.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 六 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6.1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本附加合同 期满日(见释义)多于三年(不含三年),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 剩余保险单年度(见释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少于三年(含三年),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过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确认 全残(见释义),且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多于三年(不含三年),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剩余保险单年度×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少于三年(含三年),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的,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且仅以一次为限。6.3 上述 1 6.1 与 2 6.2 两项责任,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为限。6.4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 八 条 受益人 8.1 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项下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8.2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8.3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8.4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8.5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8.6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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