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释义 5)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 认可医院(释义 6)的 专科医生(释义 7)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 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释义 8)的 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约定的每个 重大疾病 所属组别(释义 9)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最多以五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少儿特定疾病及成人特定疾病 对应组别(释义 10)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 10.2 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10.3 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10.6 约定的身故保险金、10.7 约定的全残保险金和 10.8 约定的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释义 11)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四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少儿特定疾病及成人特定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10.1.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少儿特定疾病及成人特定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少儿特定疾病及成人特定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10.1.5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前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一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相邻两次中症疾病确诊日期的间隔须至少为 180 日,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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