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医疗保险金:1、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产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保标准内合理且必要支出的医疗费用,扣除已获得赔偿及100元免赔额后,剩余部分的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2、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产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保标准内合理且必要支出的医疗费用,若未从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按照符合理赔标准的金额的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3、针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至180日内产生的医疗费用;4、年度累计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为限。
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2、以下情形发生,不再接受续保:(1)、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2)、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1000元≤累计基本保险金额≤50000元,且基本保险金额需为千元的整数倍,1、本附加险必须附加在以下险种上:意外伤害保险主险(如:信泰恒佑意外伤害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如:信泰附加安享无忧意外伤害保险);2、本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意外伤害保险主险”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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