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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嘉和A全能版两全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8-12
  • 资料大小:511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gyua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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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图片和文字内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含当日)内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 6)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和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嘉和 A(全能版)意外伤害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2、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 16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的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和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嘉和 A(全能版)意外伤害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交保险费。(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且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的年龄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60%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下列约定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若保险期间为 30 年的,满期保险金为已交保险费的 128%;若保险期间为 40 年的,满期保险金为已交保险费的 140%;若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的,满期保险金为已交保险费的 150%。特别提示和说明:1. 本条所列的身故保险金与高度残疾保险金,我们仅以给付其中的一项为限。2.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高度残疾情形时,我们仅给付一次高度残疾保险金。3. 本条“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中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光大永明附加嘉和 A(全能版)意外伤害保险”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3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第十四条 欠款的扣除,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支付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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