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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臻心关爱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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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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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 2 投保范围 团体(见 10.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该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该团体中的自然人。参保成员的父母、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1.3 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 保单周年日(见 10.2)、 保单年度(见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4)均以生效日计算。

轻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10.7) 专科医生(见 10.8)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确诊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该被保险人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针对同一个被保险人,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2.4.2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确诊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该被保险人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年金转换:(1)受益人在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可以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2)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从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如果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或依据本公司当时的政策进行减保,可以将申请时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该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标准按照购买该年金保险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给付标准确定。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时,仅可购买本公司指定的年金保险产品。申请年金转换选择权的投保人须为自然人。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后基本保险金额将按照转换的现金价值与转换前的现金值的比例相应减少;若投保人或受益人申请将全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产品,则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限行使一次年金转换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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