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日 保单周年日(见 10.1)、度 保单年度(见 10.2)、日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均以生效日计算。1.3 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 证件(见 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复利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3.6 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 5. .2 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本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按 条款约定利率(见 10.15)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两个保单年度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 净保险费(见 10.16),重新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您申请减额交清时,如果您有欠款,请您先行偿还各项欠款。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应以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减额交清后,您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将受到限制,即您仅可以将全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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