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表其申请领取保险金,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享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五部分 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中止和恢复,所附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所附主合同复效,本附加合同同时复效。所附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复效的程序与要求适用所附主合同“合同效力恢复”条款之约定。
第十二条 解除合同,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必须与所附主合同一同解除。解除程序与要求适用所附主合同“解除合同”条款之约定。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与所附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一、所附主合同终止;1、因被保险人在所附主合同等待期内首次发病或首次被确诊为所附主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所附主合同约定已给付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所附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因被保险人在所附主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之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所附主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所附主合同约定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所附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3、因发生所附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免除情形,导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且所附主合同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四、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四条 附则,除特别约定外,所附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条款与所附主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除特别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中的专有名词与所附主合同具有相同的释义,所附主合同中的释义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 释义,1、本公司:指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犹豫期:指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保险公司应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的期限。对于在银邮代理渠道购买的本产品,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5 日为犹豫期。具体犹豫期天数以保险单记载为准。3、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4、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5、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6、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7、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是按照精算原理计算的。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已在现金价值表上列明。8、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护照、军人证、警官证、户口簿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 16 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