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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真爱久久两全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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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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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 保单周年日(见 10.1)、 保单年度(见 10.2) 、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以生效日计算。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见 10.5)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4 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4.1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18%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7-2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是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月交保险费”是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2.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附加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附加合同“年交保险费”是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附加合同“月交保险费”是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且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下,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或月交保险费依据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7-4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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