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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悦享金生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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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 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见 9.5),本公司将按照约定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该被保险人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具体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依据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与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的账户价值之和以及选择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确定。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领取养老保险金;在养老保险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变更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1)一次性领取: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如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2)固定期限 10 年或 20 年领取(月领取或年领取):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的 养老保险金领取对应日(见 9.6),如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按照约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之和,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终身领取: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对应日,如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按照约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如被保险人身故且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本公司已给付该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金之和小于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时该被保险人个人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与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的账户价值之和,本公司按照如下金额一次性给付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的该被保险人个人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 + 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的该被保险人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的账户价值 – 自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之和。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 全残(见 9.7),本公司将按照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该被保险人个人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与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的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该被保险人个人交费账户与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的账户价值减少为零,该被保险人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年金转换选择权,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申请时的该被保险人全部的个人交费账户与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的账户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该被保险人个人交费账户与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的账户价值减少为零,该被保险人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时,仅可购买本公司指定的年金保险产品。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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