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阳光人寿真爱久久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计算。1.3 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须合并主合同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 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含 0 10 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见 11.2),下同)”;(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见 11.3)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4) 专科医生(见 11.5)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10 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 5 .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保险费一同交纳,不能单独交纳。5 5. .2 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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