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费的交纳,5 5 .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5 5. .2 2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6.2 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本附加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真实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10.3(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根据真实年龄或性别计算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重疾保险金少于我们实际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重疾保险金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实际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重疾保险金超过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或性别计算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重疾保险金的差额部分。(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根据真实年龄或性别计算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重疾保险金多于我们实际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重疾保险金的,我们应当向受益人无息补发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或性别计算的轻症重疾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超过实际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重疾保险金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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