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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真爱一生两全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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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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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额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4 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4.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20%;(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主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主合同交费年数)乘以主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主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主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主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主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主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附加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附加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附加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附加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附加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3.6 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本附加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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