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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安心贷意外伤害保险A款保险条款.doc

  • 更新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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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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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为保险金申请当时被保险人依本合同所载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如意外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本公司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第二受益人。如意外全残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本公司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的除外。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第二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第二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后的剩余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3)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身故在先。第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本公司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本公司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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