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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安瑞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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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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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分为6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3重大疾病的范围”。(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11.9)减少为零。(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起365日(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起365日(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起365日(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起365日(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不含)起 365 日(不含)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重大疾病属于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六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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