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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案件查勘清点定损理算核心系统环节常见问题53页.ppt

  • 更新时间: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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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司是一家企业,2008年5月,该公司向D财险公司入了一份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项目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等,保险金额500万。当年7月份,F企业生产车间内由于化学试剂喷溅引发火灾,导致反应釜内正在反应的药剂报废,经济损失6万余元。F企业认为,对于其火灾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D财险公司应赔偿6万余元。D财险公司却称,反应釜中的药剂,属于“在产品”,既非原材料也非成品或半成品,不符合保险范围,因此拒赔。于是,F企业起诉D财险公司,要求D财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6万余元。

法院认为,反应釜中的药剂正在反应阶段,实属原材料,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对于D财险公司称反应釜中的药剂为“在产品”,实属会计学概念,双方并未约定按照会计学概念来定义投保标的,而且,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产品”的概念,也没约定在产品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法院作出判决:对于F企业的火灾损失,D财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

财产险中保险标的的确定—流动资产,帐外财产(含代管财产、受托加工财产、来料加工财产等),非被保险人所有,但具有可保利益,原则上应在保单上分项列明,以便与被保险人所有的存货区别。实际处理过程中保单上往往没有进行分项列明,可能要视情况区别处理:1.项目“存货”,按账面余额投保,由于被保险人账面余额不包含帐外及代管财产金额,故帐外财产不是保险标的。2.项目“存货”,按估价投保,如果没有分项列明,或有特别约定相关帐外财产除外,则帐外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3.项目“仓储物”,按估价投保,参考第2点处理(从字面上理解更加有利于被保险人)。4.根据存货总保额及被保险人地址处的自有及帐外财产的总价值综合判断。

流动资产投保明细问题:1.一级分类: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已投保的大类即为保险标的;2.二级分类:如原材料项下列明种类(如实木、中纤板、海绵):已列明种类为标的,未列明的应除外;3.特殊情况:将投保时所有的存货明细列表附后,其总额为投保金额,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其是列明投保,因为存货是不断流动更新的,投保时在的财产在出险时可能已不存在(如售出),而出险时有的财产在投保时是没有的(如原材料已为成品)。故不能以出险时某个物品不在投保时的存货明细表中而认为其为非保险标的。有关流动资产标的确定的特别约定:1.垫板条款,2.简易建筑条款,3.其他(如场所外财产条款),确定流动资产中某项是否保险标的时(特别是存在不确定或有争议时),应综合投保单、保单、投保明细表、相关财务资料等综合分析,才能做出相对合理的判断。

项目与金额是分离的,财产险中保险标的的确定—固定资产,投保的项目“固定资产”,估价投保,未列投保明细清单,则出险时“固定资产”项下的财产都应为保险标的,出险时尚未转固的“在建工程”不属保险标的;投保的项目 “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净值投保,则出险时“固定资产”项下的财产应剔除投保后新购置的资产(替换旧资产例外)后确认保险标的,即投保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均不属保险标的;按净值投保时,若投保时某项目的账面净值为0,则该项不属保险标的;投保项目细分为“机器设备” 、“房屋建筑”、 “装修”等 ,参照上述2点区别不同的投保方式认定各自项下的财产是否保险标的;投保的项目为列明清单投保,出险时按清单一一对应是否属于保险标的;若由于投保清单中规格型号不完整或出险时(如火灾)已无法确认型号而逐一对应,应考虑同类别设备总体计算投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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