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的次日零时起效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单贷款,犹豫期后,若本主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您提出书面申请时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 80%为限,同时须符合我们当时的保单贷款规定。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 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贷款利息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约定的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若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贷款利息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约定的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若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本主险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当本主险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累积保单贷款本息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四部分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投保人,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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