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构成 信泰金掌柜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10.1 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10.2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八十周岁。1 1 .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并载明于保险单上。1 1. .5 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申请生存年金。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申请日为保单周年日的,含申请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被保险人与我们约定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生存年金,个人账户价值于保单周年日按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每个保单年度给付的生存年金与部分领取之和不得超过已交保费的20%。若被保险人领取生存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生存年金。届时,被保险人可一次性向我们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如何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追加的保险费应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个人账户的运作管理,4.1 个人账户的设立,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于本合同项下设立个人账户,以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4.2 个人账户的结算日与结算利息,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个月万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且年化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每月在结算日结算时,我们按当月确定的上月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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