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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瑞兴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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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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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 意外伤害 害(释义 5)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 认可医院(释义 6)的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释义7)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 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释义 8)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释义 9)降为零。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 10.2.1 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继续承担本合同 10.2.1 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责任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 10.2.1 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 10.2.2 约定的轻症疾病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轻症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 10.2.3 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根据本合同 10.1.1 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年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10.2.2 轻症疾病责任若您投保时选择了轻症疾病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10.2.2.1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轻症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10.2.2.3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自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年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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