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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优享金生年金保险利益条款.docx

  • 更新时间: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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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优享金生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优享金生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二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第四条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五十五周岁以下(含五十五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六十五周岁;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五十六周岁以上(含五十六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七十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关爱金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和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二、年金自本合同生效满七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前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年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年金比例。

养老年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不计利息)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不计利息)两者的差额;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届满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豁免保险费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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