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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康宁终身2019版产品责任产品亮点案例演示22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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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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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或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 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年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单年度时,该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计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选择的下述一种年金类型给付年金:1.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保证给付二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身故,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二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二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年金类型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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