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8.3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 效力 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 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 认 可的医院6 6 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现金价值7 7 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5 5 基本保额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6 6 认可的医院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7 7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合同时,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且被保险人自首次急性心肌梗塞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患有的 第一次 重大疾病非本合同 约定 的急性心肌梗塞,则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承担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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