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会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七条 诉讼时效,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高费用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可以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当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您在本合同约定的 犹豫期 ( 见释义 )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如您在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本合同约定 向您退还 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的解除合同权将受到《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限制;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