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给付 (1)百年人寿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百年人寿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百年人寿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2)百年人寿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3)百年人寿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百年人寿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百年人寿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百年人寿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百年人寿退还已收取的保险金。5 5. .6 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百年人寿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9 9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如何退保,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可以随时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但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6.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百年人寿。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百年人寿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百年人寿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自接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还有哪些权益,这部分描述的是您还拥有的相关权益。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百年人寿咨询。由于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上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余额或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因这部分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向百年人寿咨询。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百年人寿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 现金价值净额10 的8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百年人寿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 本合同约定利率11 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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