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相关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具体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12.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2.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2.3)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发票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2.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们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第2.4条的约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确定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2.2 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4 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下列两项中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12.5)。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3 3 .2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如果您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则当您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我们将使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见12.9)后,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自动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使本合同及依附本合同的其他附加保险合同继续效。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则本公司将就该余额按日折算垫交期间(如垫交期间没有超过宽限期则不予垫交),垫交期间结束,本合同效力中止。垫交保险费视作保单贷款,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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