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 我们 提供保障的期间。1.1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1 1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55 周岁。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1.3 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3 3 .1 等待期 起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 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 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 退 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 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共100种,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4 4 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 现金价值5 5 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可选责任均 效力 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初次发病并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1.3.3 3 方案二 (可选责任),1.3 3. . 3.1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 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 两 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 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 中 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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