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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安e盈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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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见释义 1)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2)和保单年度(见释义 3)均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计算依据。

第三条 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本保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被保险人生存至 55 周岁(见释义 4)(仅限女性)、60周岁或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即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以后每年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对应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第四条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 10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5);3、保险费发票。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德华安顾安 e 盈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额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养老保险金,自投保人选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开始领取年龄分为 55(仅限女性)、60、65 周岁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保险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后,不得变更领取方式。如果投保人选择月领方式,则每月本公司将按年领方式下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的8.5% 给付养老保险金。如果投保人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将按照投保人累计实际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日本合同现金价值(见释义 6)两者之间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当日)起 20 个保单年度内身故的,本司将按照 20 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累计实际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身故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受益人,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 20 个保单年度后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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