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我们提供的保障,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含第 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0 日内(含第0 日) 90 90 90,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猝死(释义四))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4. 故意自伤;,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五)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8. 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动车(释义十)。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一)。发生上述第 2 至 8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减少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满2 年后减少保险金额的规定。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现金价值。减少保险金额后,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同比例减少险金额计算交纳。我们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您的权利和义务,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截止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年后,您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并领取减少保险金额部分对应的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同比例减少。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险费及利息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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