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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吉祥树经典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契约核保保全理赔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19-04-17
  • 资料大小:1.63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guo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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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 (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2 2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不低于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一段时期,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 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合同内容变更,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0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由本公司 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 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 初次发生(详见释义)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 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1.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2.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 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90 日的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 的 保险 责任终止。本合同 轻症疾病保险金 的 累计 给付次数 以 六 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定义 和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定义 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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