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本合同等待期为90日(含第90日),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返还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轻症疾病,或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轻症疾病的疾病;(2)被保险人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重大疾病,或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重大疾病的疾病;(3)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4)被保险人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状态;(5)被保险人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且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距上一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大于90日。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罹患并被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臻爱倍护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解析,(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 “轻症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首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对应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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