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80周岁(见7.1)。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您可向我们申请续保本保险。我们审核同意后为您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决定的,我们将按约定方式通知您,本合同自期满日24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 您可选择投保民航班机、具 轨道交通工具(见 7.2)、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见 7.3)、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见 7.4)、自驾车(见 7.5)、摩托车(见 7.6)六类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多类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时,或乘坐、驾驶自驾车、摩托车时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见 7.7),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投保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时,或乘坐、驾驶自驾车、摩托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类别,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同一类交通工具,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同一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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