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条件,我们接受的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投保时年龄为 20 周岁(见释义 1)至 45 周岁;二、已怀孕但 妊娠(见释义 2)未满 12 孕周、身体健康的已婚女性。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妊娠已满12孕周,我们不接受投保申请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分娩的 活产新生儿(见释义 3)为本合同的第二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的被保险人均不包括第二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且我们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我们仍未收到您应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第八条 等待期,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含)内为等待期。
第九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妊娠期疾病 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在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7)经专科医生(见释义 8)确诊有首次患有(见释义 9)本合同所定义的 女性妊娠期疾病(见释义 10)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妊娠期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妊娠期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妊娠期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第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 新生儿先天性 疾病(见释义 11)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特别提示和说明: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为多少,我们给付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总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第十条 责任免除,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定义的女性妊娠期疾病或因下列情形导致第二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您对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或给第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毒品(见释义12);四、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13);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患有病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14),先天性畸形、变形常 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15);八、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妊娠已满12孕周;九、在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或曾经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妊娠期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或第二被保险人已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妊娠期疾病或导致第二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16),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妊娠期疾病或导致第二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对于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1、本合同;2、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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