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重要声明以下关于《富德生命长盈五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的说明,是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风险提示《富德生命长盈五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万能保险运作原理万能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
通常情况下,万能保险的保险费在扣除部分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同时,保障成本及其他一些费用(如保单管理费)将定期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万能保险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照保险公司宣告的结算利率增长,结算利率依据投资收益率确定。同时,保险保障与个人账户价值挂钩。万能保险的个人账户价值完全归属投保人,同时投保人承担最低保证利率以上的投资风险。万能保险的现金价值由退保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决定。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一百八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二、身故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计算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年龄系数。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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