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保障,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2.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3.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重疾保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我们将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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