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名称:国寿鑫彩一生年金保险、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鑫尊宝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 |
投保单号码: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对于“国寿鑫彩一生年金保险”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对于“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和“国寿鑫尊宝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其中对于“国寿鑫彩一生年金保险”,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和“国寿鑫尊宝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款产品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对于“国寿鑫彩一生年金保险”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两款万能险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部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请您关注条款中的: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保险事故的通知等内容。 |
投保人声明: 本人已仔细阅读和知晓本条款免除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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