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年金给付,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年领,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6%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月领,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利益演示表如下:满期保险金=期满日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注:1.实际的账户结算利率以本公司每月公布的为准,在上述演示中,低档结算利率为本公司最低保证利率,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假定中档结算利率为年利率4.5%,假定高档结算利率为年利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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