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医疗保险金给付时,是不是提供发票复印件就可以进行赔付?解答:按条款规定医疗费用申请理赔时需出示发票原件。如果客户出示复印件,必须同时提供分割单,分割单仅作为复核发票真实性的凭证,不作理赔参考,理赔仍会在相应额度理赔。问题二:是否只有主险福星高照才有减保功能?解答:在《生命附加福相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全规则》规定:附加险也有减保功能。但只在主险办理减保时,因减保后的主险保额与附加险保额配比关系不符合投保规则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附加险按照投保规则的相关配比规定做相应减保。其他情况下,因条款中没有约定可以办理减保,故不得操作。
问题三:客户减少保险金额后领取哪几部分?解答:客户减保时,将领取:基本保险保额中减保部分对应现价+累积红利保额减保部分对应现价+减保部分对应的终了红利。注:条款中规定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少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问题四:当主险福星高照与附加福相随保额比例为1:1时,重疾赔付后,主险福星高照是否继续存在?解答:存在。附加福相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由于二者保额比例为1:1,所以主险基本保额等额减少后降为零,但有累积红利保额的存在,主险将继续有效,再次发生主险保险责任后,仅针对累计红利保额部分予以赔付。问题五:投保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后,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附加险是否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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