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 读 指 引
AULY-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所交纳的扣除工本费后的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4.2
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5.2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5.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2.4、2.5、3.2、6.1、9.3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 3.2
为了保证您的利益,请您按期交纳第1至第10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4.2、4.3
我们将从您的个人账户价值中自动扣除保障成本........................................... 5.2
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会收取相关费用............................................4.6、4.7、5.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10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5 个人账户 |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1 合同构成 | 5.1 个人账户 | 9.1 合同效力终止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2 个人账户价值 | 9.2 保单状态报告 |
1.3 犹豫期 | 5.3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 9.3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
| 5.4 保单贷款 | 9.4 欠款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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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合同内容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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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联系方式变更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 9.7 争议处理 |
2.1 保险期间 |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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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险金额 | 6.2 合同效力的恢复(复效) | 10 释义 |
2.3 保险责任 |
| 10.1 保单周年日 |
2.4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 10.2 保单年度 |
2.5 责任免除 |
|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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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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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周岁 |
3保险金的申请 | 7 合同解除 | 10.6 毒品 |
3.1 受益人 | 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 10.7 酒后驾驶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手续及风险 |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3.3 保险金申请 |
| 10.9 无有效行驶证 |
3.4 保险金给付 |
| 10.10 现金价值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 10.11 条款约定利率 |
3.6 诉讼时效 |
| 10.12 保障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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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3 结算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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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4 最低保证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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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5 危险保额 |
4保险费 | 8 如实告知 | 附表:《阳光人寿金祥裕C款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终身寿险(万能型)》年 |
4.2 期交保险费缓交 |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保障成本表 |
4.3 宽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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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持续交费奖金 4.5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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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初始费用收取 4.7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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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金祥裕C款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均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金祥裕C款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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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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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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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以生效日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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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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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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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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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保险金额 |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N倍与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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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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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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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交纳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金额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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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合同生效满1年; -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已交满10年期交保险费。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4)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在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个人账户价值均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具体事项以该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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