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的基础概念。团体保险是以合格团体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予以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谓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及社会团体,并有其自身特定的业务活动。团体保险的投保人: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及社会团体。
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3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团体成员及其连带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为投保团体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单位成员; 条款中如明确可将被保险人家属等作为连带(共同)被保险人承保的,家属也可一并承保 ;被保险人数不得低于3人,且不得低于团体总人数的75%(含75%)。团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根据单位的需要进行设计。
团体保险的费率:采用经验费率法,团体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团体保险的基础概念,成本低,投保简单,工作效率提高,降低单位费用开支;手续简化,一张保单容纳团体中所有被保险人;无须体检,对“在职”与投保人数的限制,基本消除逆选择因素;费率厘订,采用经验费率,主要考虑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及以往理赔记录。
可以根据投保人的支付能力进行费率浮动调节。团体保险的特性与优势,保险计划灵活,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特别约定”,税优政策,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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