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4 v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提供保证续保权益…………………………………………………2.1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v 被附加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7.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v 保险条款有关于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 …………………………………………8.5、8.6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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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定期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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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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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险合同构成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华定期寿险或国华附加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被附加合同”)上。被附加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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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单周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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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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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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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期间和续保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5年,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当时费率向我们支付续保保险费,若未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则被保险人无需进行体检或向我们提供近期健康状况的证明资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的最高续保年龄为 55 周岁(见 8.3)(含55 周岁),且不超过被附加合同的保险到期年龄;若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55周岁,我们不再接受续保。
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选择其他保险期间的,在续保时需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方可续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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