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保证业务发展,对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的规定,特制订《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4 年 C 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所称“二级机构”,是指公司所辖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三级机构”,是指公司所辖各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称“四级机构”,是指公司所辖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部”,是指业务职级为营业部经理和销售总监的业务人员所管辖的营销团队,包括“直辖部”和“育成部”。 “直辖部”,是指由营业部经理和销售总监直接管辖的业务单位。 “育成部”,是指从某营业部分离出去的新的同级业务单位,包括“直接育成部”和“间接育成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是指业务职级为营业部经理和销售总监的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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