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二)因导致“原位癌”、“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原位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原位癌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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