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度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7.3专科医生7.4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7.5,对于轻度恶性肿瘤确诊前3个月起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发生的与轻度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轻度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1) 对被保险人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轻度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100%的比例给付轻度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2) 对被保险人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之外的其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轻度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90%的比例给付轻度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轻度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当轻度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的10%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恶性肿瘤,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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