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取消“监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的规定,意味着代资考不再是保险销售的入行门槛!
保险法修正后的响应(1/2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4]74号),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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