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部分图片和文字内容:
1.0
投保书填写说明
1.1
什么是投保书?
投保书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所填写的书面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职业、地址、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身故受益人姓名、投保事项、健康告知、财务及其他告知、特别申明事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名。
1.2
有关填写
投保书填写应使用黑色墨水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时请使用简体字,如有疑难字、生僻字要注明拼音。为了便于清楚了解您的投保内容,尽快承保客户投保申请,请填写时使用正楷字体,并字迹清晰、易辨。
1.3
什么是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契约,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其权利与义务为:
权利包括:
1)
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
申请契约变更;
3)
申请保单贷款;
4)
终止契约;
义务包括:
1)
交纳保险费
2)
如实告知;
3)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
4)
被保险人保险事故通知;
1.4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什么关系?
1.4.1
依照我国保险发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关系,才可以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关系:
(一)
本人;
(二)
配偶、子女、父母;
(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1.4.2
对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投保人必须是其父母。
1.5
受益人如何指定?
1.5.1
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且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5.2
受益人为多人时,请注明受益顺序和比例,保单生效后,中途可以申请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5.3
身故受益人可以为法定继承人。
1.5.4
如投保单未勾选身故受益人,视为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不建议)。
1.6
健康告知
1.6.1
投保书中对健康告知的年期或期间(“过去一年”“过去五年”)是以投保人填写投保书的投保日期起回溯计算的一年、五年。
1.6.2
健康检查有异常情形,包括:
1)
健康检查结果不在正常值范围内;
2)
医生要求或建议作进一步观察、检查或治疗。
1.6.3
您在回答4-10项为“是”的情况下,请您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目前情况和结果,疾病、手术名称或症状或具体检查项目、何时患有疾病、进行检查、手术或出现症状、在何医院诊治、为此接受过何种检查和治疗、投保前最近的一次检查或治疗时间与结果或效果、有无复发、目前状况如何等。
2.1投保人规定
投保人须符合的条件:
1)18周岁-74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16周岁,有固定职业及收入,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提供具体收入证明)。
2.3保险利益规定
2.3.3为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要求:
1)被保险人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且需提供相关证明)。
2)被保险人为10周岁(含)以上的未成年人,投保人除父母以外,可以为下列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父母亲的兄弟姐妹,但须经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签署同意并认可保险事宜。
2.5保额规定
2.5.1最低保额与最低份额
每一主险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且基本保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
以份数为投保单位的险种最低份额为1份,且份数须为整数。(*特殊险种见特殊投保规则)。
特殊人群投保规定
2.8.1未成年人(小于18周岁)投保
2.8.1.1最低投保年龄为0岁的限满28天且已出院的健康婴儿。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投保重疾类或医疗类险种时须提供健康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生证明、健康检查记录等)
2.8.1.2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10万元。(注:须与其它保险公司的死亡保额累计)
2.8.1.3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2.8.2学生(18周岁以上的无固定收入的全职学生)投保
2.8.2.1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2.8.3家庭主妇投保
2.8.3.1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2.8.4孕妇投保
2.8.4.1累计人身险风险保额不得超过50万元。
2.8.4.2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2.8.4.3对于30周岁(含)以上怀孕妇女或30周岁以下孕检有异常时需提供近期产前检查报告。(*注:须提供连续的产前检查报告,且必须有投保前一个月内的检查报告,检查项目包括普检、尿常规、血常规、血糖)
2.8.4.4属于下列情况,不允许投保:
1)怀孕28周以上(含28周)至产后4周内;
2)合并妊娠并发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