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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附加残疾和烧烫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生效
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投保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附表1《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本公司不给付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附表1”所列的残疾相应计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将按“附表1”的规定给付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附表2《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2”)所列烧烫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但本公司不给付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附表2”所列的烧烫伤相应计算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