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将在北京、上海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在《2015中国职工养老储备指数大中城市报告》发布会上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今年年底之前或将落地。今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用政府与市场的合力更好托举民生。
上述会议指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可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扩内需、调结构。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带病投保成为现实。通知规定,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11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人社部社保研究所等5家机构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职工养老储备指数大中城市报告》(下称《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大中城市职工养老储备指数为59.7分,基本满足了城市职工养老储备要求,但大中城市职工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2015年是养老改革的大年,中国养老金三支柱改革都进入了深水区,但许多问题还需要尽快达成共识;其中,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体系,加快发展第三支柱更加迫切。通过税优政策鼓励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第三支柱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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