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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乙方: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民警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工作,根据公安部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全国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投保人为公安部,保险人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本省在职在编人民警察(含事业单位和行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含公安现役部队人员)。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被保险人因公(因战)致残的,按照本协议规定,享受一次性死亡保险金或者残疾保险金。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被评定为烈士或者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给予死亡保险金20万元。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被确认为病故的,给予病故保险金10万元。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负伤,被认定为因公(因战)致残的,给予因公(因战)残疾保险金,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
赔付金额(单位:万元)
一级
27
二级
25.5
三级
24
四级
22.5
五级
13.5
六级
12
七级
6
八级
4.5
九级
3
十级
1.5
第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由甲方按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犯罪拘捕的;
(二)被保险人斗殴、酗酒、畏罪自杀、故意自伤的;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大致的意外的;
(五)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的;
(六)战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被保险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无上述受益人的,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给付。
为了简化领取手续,本协议中指定遗属身份须经甲方有权认定的部门核实其身份后,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遗属作为死亡保险金的指定受益人,在《公安民警项目理赔申请书》(附件一)中注明,无需提供其他受益人身份及关系证明。
第十条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止,到期后根据总协议自动顺延。
第十二条 保险费由公安部按总协议约定进行支付,甲方及被保险人不再另行支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