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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 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 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 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节 营销组织架构
第六条 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
第七条 营业区由根据本办法规定晋升的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负责。
第八条 营业部为营业区下一级组织,营业部经理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高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九条 营业部下设营业组,主管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业务经理担任。
第二节 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条 各级业务组织及所属人员,须接受其上级业务组织及业务相关权责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一般代理人与所属营业组主管形成上下级管辖关系,营业组主管与所隶属营业部经理形成上下级管辖关系,营业部经理与所隶属营业区总监(区域总经理)形成上下级管辖关系。
第十二条 一般代理人的工作职责
(一)主顾开拓,拜访准主顾,宣传公司品牌,推销公司产品,完成签约(包括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
(二)递送保单,提供售后服务和续期保费达成;
(三)拟订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
(四)积极主动增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