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原保险保费收入”为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设置的统计指标,指保险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2.“原保险赔付支出”为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设置的统计指标,指保险企业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
3.原保险保费收入、原保险赔付支出为本年累计数。
4.上述数据来源于各公司报送的保险数据,未经审计。
5.部分合计数据可能由于四舍五入问题产生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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